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16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條件及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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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須有組織且受當地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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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