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166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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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發行人,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且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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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應檢具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機構之名義提出申請;前開子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所營事業並應符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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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外國機構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指定該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負責辦理權證之發行、履約及資訊揭露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