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17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至第5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2843號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4716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應訂定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所使用之委託單種類及委託單順序,其中第一張委託單不得使用市價委託,倘第一張委託單無法成交應進行詢價,並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ROD委託單。
  2. 前項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ROD委託單之規定,遇股票期貨於當日盤中已出現漲(跌)停成交價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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