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17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至第5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2843號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4716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商KYC作業應就高齡客戶設計符合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有效評估該高齡客戶是否具有弱點及其財務特性。
    2. 二、期貨商銷售商品時KYP作業,其商品風險等級評估機制,應針對高齡客戶適當考量影響性較高之因子,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3. 三、期貨商對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應考量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等,妥適評估說明擬推介商品之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確實適合高齡客戶。
    4. 四、期貨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強化其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性,以善盡告知及揭露義務;另對重大權益義務變更,應以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
    5. 五、期貨商對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提醒注意交易風險,以防範高齡客戶受詐騙。
    6. 六、期貨商應確實執行高齡客戶以外之他人以電話代為指示交易之相關管控措施。
    7. 七、期貨商應有強化銷售高齡客戶高風險商品之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
    8. 八、期貨商應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加強查核機制,以及早辨識異常交易。
  2. 本條所稱高齡客戶,指接受期貨商提供金融服務並年滿65歲之自然人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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