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17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至第5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2843號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4716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應考量交易人之年齡、知識、經驗及資產狀況,避免為不適當之業務招攬。
  2. 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先請交易人應填寫「期貨交易知識認知表」(附件一),但符合本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交易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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