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參加人辦理衍生性商品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標的為債券、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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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出方為客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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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向參加人申請履約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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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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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審核轉出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轉出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轉入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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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出方為參加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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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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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審核轉出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轉出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轉入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入方為客戶時,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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