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客戶拋棄未設有股務單位之有價證券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客戶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寄發至發行人登記地址,通知發行人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C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C77),列印「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資料查詢單(無股務單位專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乙聯及郵局存證信函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審核前款文件及客戶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設置之發行機構已下市櫃有價證券餘額處理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前款文件留存本公司,俟發行人提供股務承辦單位時,再由本公司將相關資料通知發行人。本公司審核不符者,即取消該轉帳申請,並將文件退還參加人。
    5. 五、客戶欲撤銷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書(無股務單位專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拋棄有價證券所有權轉帳/撤銷申請(無股務單位專用)」交易(交易代號C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
  2. 前項作業之申請人為繼承人時,應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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