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抵繳之股票其發行人為本公司參加人者
      1. (一)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之股票發行人,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
      2. (二)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3. (三)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4. (四)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
      5. (五)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目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6. (六)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7. (七)本公司審核客戶餘額無誤後,將股票由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設立中之公司於發行人開設之一般保管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8. (八)客戶欲撤銷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9. (九)客戶以股票抵繳設立中之公司股款後,公司因未能完成設立,申請將抵繳之股票撥還原客戶時,相關作業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二、抵繳之股票其發行人非為本公司參加人者,須由客戶向往來參加人辦理領回後,自行向發行人辦理抵繳股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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