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贈與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贈與人為客戶者:
      1. (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贈與人原留印鑑,檢具證券存摺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應檢具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贈與人往來參加人申請贈與轉帳作業。
      2.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贈與人為參加人者:
      1. (一)參加人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受贈人為客戶時,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前項贈與之標的屬PO及IO者,參加人於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時,應另輸入向稅捐機關申報之贈與日;本公司於完成贈與轉帳作業後第一營業日,就贈與人持有期間之利息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憑以開立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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