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繼承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繼承人印鑑,並按各發行人別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繼承轉帳作業。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應由客戶自行送交發行人。
    2.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及各發行人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筆申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數,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5.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十四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審核被繼承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被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繼承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7. 七、客戶欲撤銷繼承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2. 參加人客戶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被繼承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股利轉帳至其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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