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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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繼承人印鑑,並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申請繼承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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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繼承之標的為PO及IO時,應另輸入被繼承人死亡日;繼承之標的保管於參加人存放債券及短期票券之保管劃撥帳戶者,參加人應依本公司規定方式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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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審核被繼承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被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