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私人間直接讓受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買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賣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其轉讓之有價證券屬私募者,賣方並須檢具買方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轉讓對象之證明文件。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證券交易稅完稅及私募轉讓對象等證明文件,應由客戶自行送交發行人。
    3. 三、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75)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4. 四、賣方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買賣資料比對完成後第一營業日前,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筆申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數,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5. 五、本公司彙整賣方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明細表」,於賣方參加人交付文件後第一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6. 六、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7. 七、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8. 八、買賣雙方客戶欲撤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申請,應於比對完成前,分別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75),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買賣雙方客戶於比對完成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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