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屬私募之有價證券私人間直接讓受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1. 一、賣方為客戶者:
      1. (一)客戶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應於當日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3. (三)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賣方為參加人者:
      1. (一)參加人填具「債券轉讓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並操作「債券轉讓」交易(交易代號C5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買方為客戶時,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前項賣出標的為分割本金債券(以下稱PO)及分割利息債券(以下稱IO)時,賣方參加人及本公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賣方參加人操作「債券本息兌領機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A19),查詢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資料。
    2. 二、賣方參加人應操作「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繳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B52),列印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繳明細查詢單,辦理賣方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並於成交之次月五個營業日前將扣繳稅款匯至發行人或集保清算銀行指定之利息所得稅款專戶。
    3. 三、本公司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予本息兌領機構,俾供其核對參加人代扣繳稅款之繳付情形,及辦理相關稅務通報事宜。
  3. 第一項賣出標的受有轉讓限制者,參加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賣出標的為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且非屬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上櫃標的之公司債者,受讓人應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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