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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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種有價證券融券之安全存量及其計算公式,訂定於本公司「融資融券分配預警及處理原則」中,並於某種有價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及安全存量合計數達下列各款數額之合計數時,須即停止該種有價證券之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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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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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有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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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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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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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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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先以融資買進再於同日融券賣出同種類且數量不高於原融資買進數量之範圍內,得不受前項安全存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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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一營業日對代理證券商為融資融券額度分配,分配表應於早上八時前送達各代理證券商,各代理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所代理之融資融券額度,非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者,應以分配表之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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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代理證券商應就前項分配表及調整分配額度之通訊內容依序建檔,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