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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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代理證券商不得受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委託人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仍有不足清償之情事,則通知委託人限期清償,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違約,註銷其信用帳戶:
    1.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事由,經本公司處分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後,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未清償者。
    2.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償還債務者。
  2. 委託人於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或期貨商有違約、違規情事,經本公司接收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報後,應視情形為下列處置:
    1. 一、委託人有不如期履行交割或未按期交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或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或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違約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委託人於次一營業日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後,註銷信用帳戶;委託人逾期未為清償者,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開始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了結。
    2. 二、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代理證券商不得受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並於委託人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後,即註銷信用帳戶:
      1. (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違約情事。
      2. (二)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違規情事。
      3. (三)他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或有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定違約情事之一。
  3. 委託人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情事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處理。
  4.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委任人本身帳戶有前二項情事者,除因越權交易所致者毋需處理外,委任人本身帳戶與其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5. 本公司每一營業日對代理證券商為融資融券額度分配,分配表應於早上八時前送達各代理證券商,各代理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所代理之融資融券額度,非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者,應以分配表之額度為限。
  6. 本公司與代理證券商應就前項分配表及調整分配額度之通訊內容依序建檔,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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