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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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按期繳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者,即為違約,代理證券商應即準用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七條規定辦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依據證券商之申報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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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前項違約情事,其信用帳戶內尚有餘額者,本公司至遲應於次一營業日準用第四十四條處理方式予以了結,並註銷其信用帳戶;如無餘額應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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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在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其信用帳戶內尚有餘額者,本公司應即通知委託人於次一營業日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後,註銷其信用帳戶;委託人逾期未為清償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開始準用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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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四條違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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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六條違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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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第一項或第三項違約情事者,除因越權交易所致者,代理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一之一條規定或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之五規定辦理外,應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