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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四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已出借者,本公司應請求提前還券,並於最後過戶日(含)前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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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以現券償還融券,且券源為向本公司申請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者,至遲應於停止過戶第七個營業日(含)前提出申請,本公司若無券源,得拒絕之。但發行公司有下列停止過戶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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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開臨時股東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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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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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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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證券交易所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但了結交易不受此限;對已融資融券者,並於終止上市前第一個營業日前償還或於終止上市前第一個營業日前委託本公司代辦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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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大會決議變更為開放型基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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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因開放接受買回,致其基金規模達終止上市標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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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委託代辦買回,委託人應填具「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委任契約書」,並註明買回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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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營業日為交易日,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含)至農曆春節後第二個交易日(含)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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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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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假期或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交割日皆列入營業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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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後之例假日與第二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