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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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議借時,邀請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證券同業公會,派員會同監督,向持有該種證券之特定人,於議借申請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百分之十範圍內議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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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所有人於同意出借後,應將已背書與附件齊全之證券及證券出借清單於當日下午二時前送交本公司,並由本公司掣給收據,或匯撥至本公司之證券集中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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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為議借證券之債務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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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議定之價格及數量給付一日之借券費;議借之證券於議借日之次二營業日返還,同時取回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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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所有人應提供身分證字號、通訊及戶籍資料,做為本公司代扣繳稅款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