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依第二十條計算擔保維持率時,應扣除該種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價值,並應於本公司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價值之現金清償,或以相等價值之他種得為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商品,透過代理證券商向本公司更換:
    1. 一、有權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爭議。
    2. 二、不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
  2. 委託人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下列期限內以相等價值之現金或他種得為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商品更換之:
    1. 一、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及櫃檯買賣黃金現貨,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上櫃時,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上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更換。但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有第二十一條第十二項但書規定情事之一者及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不在此限。
    2. 二、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或金融債部分還本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前。
    3. 三、開放式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合併基準、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前。但合併後存續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符合第二十三條抵繳擔保品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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