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採取非當面方式申請以其本人在代理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有價證券或商品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者,仍須依前條規定辦理,並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或商品抵繳同意書,經代理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
  2. 代理證券商對前項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之委託人電話申請以其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時,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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