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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得以下列有價證券或商品抵繳融券保證金及其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暨抵繳價值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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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登錄公債,依其面額九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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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依其面額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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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上櫃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按其抵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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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或經同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按其抵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五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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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按其抵繳當日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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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範圍以新臺幣計價,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對不特定人募集投資國內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限,按其抵繳當日前一營業日淨值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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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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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有價證券或商品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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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黃金現貨不足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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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式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足一個受益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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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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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各種抵繳證券或商品倘非委託人本人所有,另應檢附原所有人之戶籍資料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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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抵繳有價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該證券之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該權值新股或無第二項第三款所列情事之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適用第二十一條第八項、第九項及第十項之規定,且前項同意書應註明放棄緩課所得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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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受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應於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開立擔保品專戶,辦理抵繳匯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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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以第一項之有價證券或商品抵繳融券保證金及融券差額者,本公司不予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