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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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應逐日對委託人信用帳戶內各筆融資融券交易依照下列公式併計其整戶擔保維持率:(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市值)÷(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100%。
  2. 倘因市價變動,致前項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本公司即通知委託人,另副知代理證券商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融資融券,於通知送達日之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差額,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 一、若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三十,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即自第三個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2. 二、若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三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後任一營業日,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委託人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3. 三、委託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紀錄。
  3. 前項處分之標的為委託人信用帳戶內各該筆因不足擔保維持率經通知補繳之融資融券擔保品,處分後如有溢額應予發還;如不足抵償債務者,或為處分融資融券擔保品連續六個營業日開市前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加減百分之十委託買賣(開市前及收市前一段時間以外之盤中交易時段,得改採市價委託)而未能全數處分者,即自其他融資融券退還款項內扣抵,或以其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經抵充仍有不足者,則由代理證券商通知委託人於次一營業日補足,利息照融資利率計算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
  4. 前項以信用帳戶內之其他款項逕予抵充致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準用第二項及前項規定。
  5. 本公司於處分各該委託人信用帳戶各該筆因擔保維持率不足,經通知補繳而未依規定期限補繳之融資融券擔保品,得就各該委託人不足一交易單位之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合併為一交易單位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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