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信用帳戶申請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連絡電話、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未為通知者,本公司得暫停其融資融券交易。
  2.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委託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定之電子郵件或委託人當面簽收方式為之。
  3. 本公司採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者,須事前取得委託人書面同意或電子同意書。
  4. 本公司採電子郵件通知委託人限期辦理之截止日,與採郵寄通知方式所定截止日同。
  5. 本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委託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該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通知效力。
  6. 本公司之通知由委託人當面簽收者,委託人之簽章應與融資融券契約書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
  7.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委託人之事項,該委託人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則應通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受任人及保管機構。
  8. 本公司通知委託人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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