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融資融券之限額與期限、整戶擔保維持率,以及融資比率與融券保證金成數,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2.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期限為六個月,委託人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展延,以二次為限;本公司應審核委託人之信用狀況始得同意展延。但委託人於不同時間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有分割、反分割或其他原因,經合併為一交易單位後,其融資期限之計算採最近融資買進有價證券之期限為基準。
  3. 本公司受理開立信用帳戶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概括展延每筆融資融券期限申請文件,內容須包括展期次數選擇及屆期展延審核結果之後續作業,簽訂後適用於每筆融資融券;委託人申請變更展期次數時,應重新簽訂。但變更內容為減少展期次數,且已依原申請方式展延期限者,該筆融資融券期限至該次屆滿為止。
  4. 本公司同意委託人展延每筆融資融券期限者,每次應予展延六個月;前開展延,除因評估擔保品或委託人信用狀況之風險達本公司認定標準,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提前終止展延。本公司應就上述擔保品及委託人信用狀況之風險,訂定具體認定標準。
  5. 本公司若不同意前項委託人展延之申請,或該筆融資融券已展延二次者,本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十個營業日前,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因前項擔保品或委託人信用狀況之風險,達本公司認定標準而終止展延者,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了結買賣。
  6. 該筆融資融券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時,除有第四項本公司提前終止展延之情形者外,其期限順延至該標的有價證券恢復買賣或恢復交易時止。
  7. 本公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予委託人之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8. 前項利率如經調整時,本公司已融資融券尚未結清部份,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9. 第六項延長期間,超過融資融券之期限者,其利息及費用之收付,由本公司自行訂之。
  10. 第七項之計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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