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0614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12條之1;增訂第第6條之1、第7條之1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1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將使用單位應繳次年度帳號管理費、次年度介接連線費及查詢費之繳費單,寄送至其指定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使用單位應依繳費單所載之期限內完成繳費。
  2. 使用單位為本公司參加人,其應繳之查詢費選擇併參加人其他應付費用繳納者,由本公司以紙本方式寄送繳費單。
  3. 使用單位每月應繳之查詢費未滿新臺幣五百元者,本公司累計至滿額時寄送繳費單。但使用單位表示每月未滿上述金額均寄送繳費單者,不在此限。每年年底本公司就累計未滿新臺幣五百元者,均寄送繳費單。
  4. 使用單位未於繳費單所載之繳費期限繳費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該單位之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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