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0614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12條之1;增訂第第6條之1、第7條之1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1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查詢公司資料,應依本公司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1. 一、帳號管理費:
      1. (一)計費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 (二)收費方式
        按每一使用單位代號數計收。
      3. (三)費率
        1. 1.每一代號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以年費計收。
        2. 2.使用單位於計費期間前半年申請使用,收取整年度之帳號管理費;於計費期間後半年申請使用,則帳號管理費以半數計收。
        3. 3.同一使用單位代號已申請使用本公司AML/CFT系統並完成繳費者,免收本款費用。
    2. 二、查詢費:
      1. (一)計費期間
        每月一日至當月月底。
      2. (二)收費方式
        按查詢之公司統一編號筆數計收,僅計算至被查詢公司第一層之統一編號;同一使用單位代號同一日查詢同一公司統一編號,僅計算一筆。
      3. (三)費率
        每筆收取新臺幣一百元。
    3. 三、介接連線費:
      1. (一)計費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 (二)收費方式
        按每一總公司申請介接連線之使用單位代號數計收。
      3. (三)費率
        1. 1.每一代號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以年費計收。
        2. 2.使用單位於計費期間前半年申請使用,收取整年度之介接連線費;於計費期間後半年申請使用,則介接連線費以半數計收。
  2. 使用單位中途因故停用者,已繳納之帳號管理費及介接連線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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