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0614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12條之1;增訂第第6條之1、第7條之1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1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註冊:
    1. 一、已申請使用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以下稱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得以該系統之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專用)」,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將申請書留存備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書簽章後,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轉送本公司。
    2. 二、未申請使用AML/CFT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公司,應登入本平臺輸入相關資料及設定管理者與使用者帳號密碼。
    3.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非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專用)」,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並簽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簽蓋原留印鑑,並依下列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
      1.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但有其他業務已於本公司留存基本資料及印鑑卡者,不在此限。
      2.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將申請書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轉送本公司。
  2. 本公司確認完成繳費並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傳送註冊完成之通知至使用單位所留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以前項第三款身分註冊之使用單位,本公司併同傳送管理者帳號及初始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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