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交確認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3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4699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111年4月25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5029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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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除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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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申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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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交易雙方申報交易資料,並經交易雙方確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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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交易經紀商申報交易資料,並經交易雙方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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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方申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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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金融機構申報交易資料,並經交易他方確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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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金融機構申報其確認之交易確認文件,並經交易他方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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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新增交易確認作業,應依前項規定方式擇一辦理,辦理完成時,本中心製發成交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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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修改、取消或提前終止交易之確認作業,應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方式辦理,辦理完成時,本中心製發修改、取消或提前終止成交確認書,原成交確認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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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之交易對手非為金融機構者,僅得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方式辦理,並由交易對手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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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作業方式之適用商品範圍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