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及第138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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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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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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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資金之運用,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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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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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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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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