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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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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及第138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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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5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適足率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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