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捐助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3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保管字第1110000649號函修正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13338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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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其決議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該屆董事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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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個月召集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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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因特殊事由亦得書面授權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但非捐助人代表之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應委託其他非捐助人代表之董事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