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0005787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1條、第14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原第18條至第22條移列至第21條至第25條、原第四章、第五章章名移列至第五章、第六章章名,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7214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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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進出本中心主機共置機房,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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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進入主機共置機房,應事前申請並經本中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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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進出主機共置機房,應於證交所「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進行申請,並配合清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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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出主機共置機房之人員,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管理及維護人員授權表」中所列者為限,其他人員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進入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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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者之管理及維護人員進出主機共置機房,以到達其機櫃、設備必經之動線及公共區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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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定期盤點機櫃內主機與網路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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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規定者,本中心得禁止其進入或要求立即離開主機共置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