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0005787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1條、第14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原第18條至第22條移列至第21條至第25條、原第四章、第五章章名移列至第五章、第六章章名,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721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1. 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2. 二、通知符合使用資格之投資人得申請或使用本服務,並留存相關紀錄。
    3. 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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