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0005787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1條、第14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原第18條至第22條移列至第21條至第25條、原第四章、第五章章名移列至第五章、第六章章名,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721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服務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1. 一、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
    2. 二、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3. 三、侵害他人著作權。
    4. 四、危害通信或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
    5. 五、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設備正常運作之程式。
    6. 六、影響本中心系統運作。
    7. 七、除符合第十五條共同使用同一機櫃情形者外,將機櫃空間分租、轉租、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8.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本中心業務章則之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中心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