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0005787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1條、第14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原第18條至第22條移列至第21條至第25條、原第四章、第五章章名移列至第五章、第六章章名,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721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服務之申請者應與本中心簽訂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契約,並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主機共置用戶服務系統」申請主機共置及其加值服務,且提供下列資料,經本中心核予進駐通知後,始得進駐設備:
    1. 一、設備清單。
    2. 二、系統與網路連線架構示意圖。
    3. 三、防火牆管理規範。
  2. 申請使用者於本中心指定進駐日後六十日內未進駐設備者,除有正當理由申請保留者外,本中心得解除契約並註銷其申請。
  3. 申請保留之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超過者由本中心註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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