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
  2. 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
    1.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2.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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