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3.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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