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期貨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2.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3.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1.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2. (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原則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3. (三)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4.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5.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2. 期貨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主管機備查。
  3. 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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