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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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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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