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2.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及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3. 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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