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傳播及申報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2.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3.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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