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2. 二、最近年度或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確實改進。
    3. 三、最近三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2. 期貨信託事業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一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少於新臺幣九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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