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1. 一、變更公司名稱。
    2. 二、變更公司章程。
    3. 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4. 四、解散或合併。
    5.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6. 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7. 七、變更資本額。
    8. 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9.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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