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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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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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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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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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散或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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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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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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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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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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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