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053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48條至第50條、第54條;增訂第4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1.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2.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3.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4.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5. 五、內部稽核。
    6. 六、法令遵循。
    7. 七、風險管理。
    8. 八、主辦會計。
    9.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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