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0481號函修正發布附錄「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並自111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890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於金管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查核時,應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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