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0481號函修正發布附錄「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並自111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890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槓桿交易商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及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自行評估。
  2.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2.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3. 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1.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營運、部門與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風險管理品質。
    2.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評估之高風險產品、客戶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3. 三、發現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主管陳閱,並提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4. 四、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公司權責單位適當處理。
  4. 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公司網站,並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 外國期貨商在臺分公司就本範本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前項聲明書,由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