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0481號函修正發布附錄「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並自111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890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1. 一、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督導主管。
    2. 二、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填寫申報書(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
    3. 三、申報書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將上一年度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項目及其件數,函報金管會備查,並副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4. 四、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2.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露之保密規定:
    1. 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並應提供員工如何避免資訊洩露之訓練或教材,避免員工與客戶應對或辦理日常作業時,發生資訊洩露情形。
    2. 二、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3.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法令遵循人員或稽核人員為執行職務需要,應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惟仍應遵循保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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