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0481號函修正發布附錄「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並自111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890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期貨商、槓桿交易商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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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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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採取符合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第三方將依期貨商、槓桿交易商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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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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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之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