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31條、第3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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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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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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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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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