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31條、第3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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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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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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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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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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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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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